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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須占領台灣才能適用《與台灣關係法》的錯誤論述

發言人:主權公民Gunner, on Apr/20/2024    08:34:02 (IP code: X.X.153.55)
 主題:美國須占領台灣才能適用《與台灣關係法》的錯誤論述

本篇係自稱生而美國人的 Happy 網友(小屁孩),節錄自 https://www.ncbi.nlm.nih.gov/pmc/articles/PMC7152184/

簡單講,作者蔣F認為在中共武統時,美國應占領台灣,才能適用作為其國內法之《與台灣關係法》保衛台灣。

小屁孩或將論述的標題B.立法部門,當成官方文件;並以為美國現就占領著台灣,展現我正是美國人的優越感。

甚至以為就是美國台灣,人人才會都有退休俸,連乞丐也有社福津貼才會愛台灣,彷彿福利國家;

且人人都是敗逃到台灣的蔣軍或後裔,所以要等到這些人被屠殺後,美國才會接手,完全聽不進任何真相。

要說提到的這些人,不是死了,就是早入籍外國,留下的權貴要走也容易,不然便是已回歸或等著回歸。

其實《與台灣關係法》實際就是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,講白就是軍售利益考量。

由於在醫療網站談政治,網友前往請注意病毒!


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治地位
Political Status of the ROC in Taiwan

法蘭克·蔣(Chiang F[Author],美式幽默?)
Frank Chiang

摘要
Abstract

3.李登輝之前美國對中華民國政治地位的立場
3. US Position on the Political Status of the ROC Before Lee Teng-Hui

B.立法部門(第2段;或因而讓小屁孩錯把個人論述當成官方文件)
B. The Legislative Branch

《與臺灣關係法》是美國國內立法,
Taiwan Relations Act is a US domestic legislation,

不是條約。
not a treaty.

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使用武力,
If the PRC government uses force against Taiwan,

美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沒有保護台灣的條約義務(註507),
507 the US Government has no treaty obligation toward the ROC government to protect Taiwan,

儘管美國政府可能(採取佔領手段;美國現實中並未占領台灣,駐軍也因與中共建交而撤離)
though the US Government may,

作為佔領國
as the occupying power,

(才能)根據《台灣關係法》或其他考慮來保衛台灣。
defend Taiwan pursuant to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or other considerations.

註507:將被視為在邊界外行使主權。
507It would be considered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beyond its border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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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占領不能轉移主權。

不過,據原作者,法蘭克·蔣:台灣不是一過國家。

認為美國須以軍事占領台灣才能行使《與台灣關係法》否則便是在邊界外行使主權。

小屁孩只是節錄該段來證明自己認為的:美國占領著台灣而已(我是美國人,是你們的主人,無論有沒有病)。


也確實有人妄想對岸開打,美軍會以進駐佔領台灣,提供保護,甚至台灣人就是美國人了;當然是錯的。

相當把台灣當癡女,以為被美國渣男占有就會負責,卻拔屌走人—撤軍了。

1975越南,2021阿富汗都是這樣,等於白嫖;甚至任由美商賺取提供的援助,以致欠下人情債與債務等於倒貼。

依據的台灣地位未定,在舊金山和約、中日和約等,日本放棄生效後,台灣光復便發生效力與建立法律地位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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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到此告一段落———版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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