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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獨會意見交流

 

台灣為什麼不能舉辦[統一跟獨立公投],因為台灣在法理上仍然是美國的一部分

回信 發言人:西安以東, on Feb/25/2024    06:39:53 (IP code: X.X.66.145)
 


自由廣場》從美簽看金馬住民的「中華民國」
https://talk.ltn.com.tw/article/paper/1365087?fbclid=IwAR18-97PtaIi1Qx3uMfkd5O-eASsO2YAkWa67aJx65Porvz6aeVkBxtPCp8
◎ 雲程


在台灣地位未定的脈絡下,中華民國一直是個謎。任何想要談論中華民國的人,必須緊扣「事實前提」:中華民國從一九一二建立,在一九四九滅亡;與「法理前提」:縱使漢字有「國」這個字,中華民國只是政體(government),不是國家(state)。

在兩前提下,固然如馬郝之流,主張「中華民國=秋海棠」是個笑話;即便如負笈九州大學學習國際公法、北京大學學習國際經濟法、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進修公共政策的立委陳玉珍,兩度以「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,但台灣不是」質詢行政院長與陸委會,也顯然學藝不精。

陳玉珍的論述是:中華民國=台澎金馬;因四者不分大小的並列。因為台灣「是地理名詞」,所以不可獨攬中華民國,否則置(福建)金門於何地?

陳的主張確實與馬郝互異,但也與一般民眾「台灣=中華民國=台澎+金馬」有些許不同。

在中華民國一九四九滅亡的事實下,一九五二後新生的中華民國,已非一九一二的那個「政府」,而是管轄台澎並只能代表自己(self-claimed)的當局—一個政治實體、事實政府。同樣是「國家」,我們可以稱自己為nation或country,但statehood卻是他國透過「國家承認」而被賦予的。

根據一九五二〈台北和約〉,「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」的照會,及〈協防條約〉「所謂領土等辭,就中華民國而言,應指台灣與澎湖」的規定。
兩條約皆不處理台灣主權,僅規範當局管轄權;但後者更猛:進一步切開台澎與金馬。

沒錯,一九五二後新生的中華民國是台澎,金馬則是其外掛。不僅條約如此,連國內法意義的戒嚴、解嚴也都分別為之。台澎整合掛在「台灣」下是依據〈台灣關係法〉第十五條,以「台灣」一詞涵蓋政體(中華民國)、領土、自然人、法人等指涉;它巧妙接續了一九五二年兩條約「台澎+金馬」的設計。

二○一一年AIT表示:金門、馬祖屬於「福建省」,國籍當然歸為「China」;AIT幾十年來從未更改,體現了台澎與金馬在本質上不同。
更不用說,實務上,台澎住民美簽為AIT的就地權限,金馬住民美簽,則送駐香港總領事館辦理。

陳玉珍為爭取選區權益,呼籲金馬應提升為直轄市,而提議:未來以數位身分證取代金馬證或護照,方便金馬地區人民出入小三通。她的種種主張,皆凸顯了金馬與台澎地位之不同。這恐怕是她始料未及的吧?

(作者著有《放眼國際: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》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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